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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义的法律远征

2025-09-17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郑少华 付艳

二战结束后,盟国设立纽伦堡与远东两大国际军事法庭,以司法之剑清算战争罪行、告慰逝者、警示未来。中国法律人临危受命、远赴东京,在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旋涡与英美法系主导的法庭中,克服证据湮灭、辩方狡黠、叙事偏见等重重困难,以深厚的专业素养与炽热的爱国情怀,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揭露侵略本质,牢牢地把战犯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证据挖掘与攻防

东京审判实际采用英美对抗式诉讼程序,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展开激烈攻防战。中国检察团队甫一抵日即与国际同仁一道,通过函电国内求援、检索各国档案、实地调查寻访、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在废墟之上重建证据链。

请求国内证据驰援——

面对提交起诉书时间紧迫与证据匮乏的双重困境,检察官向哲濬抵达东京后连续致电外交部,要求提供日军九一八事变、卢沟桥事变的侵略证据以及在华毒品政策、经济掠夺等关键材料。

外交部迅速联动十余个部门,于1946年2月至4月间密集提交《抗战军事损失要求日本赔偿备忘录》《日军在华暴行及其毒化政策实录》《敌伪种烟贩毒卷》等核心文件。其中,《日本对华战争撮要》系统梳理日军制造伪满、淞沪战役、冀东伪组织等23项重大事件,形成较为完整的时间链条。

同时,通过驻外使领馆收集日军在越南、泰国等地针对华侨的暴行证据,如驻河内总领事袁子健提交了日军宪兵暴行记录,驻泰、驻英使领馆转交了日军在泰国、中国香港等地的暴行证据。

回国实地寻证——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中国检察组配合国际检察局多次回国开展实地调查。1946年3月12日,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助手裘劭恒与国际检察局莫罗、萨顿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乘机抵达上海。调查组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鸦片等毒品贸易、毒气战、细菌战、德日勾结情况、其他日军暴行和反人类罪证等。

在华所获得的证据不仅证明了侵略事实,还强化了国际检察局关于日本政界和军界高层应对日军侵华暴行负直接责任的判断。结合日本严密的军事指挥体系,彻底否定了被告“地方擅自行动”的辩解,为法庭认定日本高层战争责任提供了法理基础。

组织关键证人出庭——

为揭露日本操纵傀儡政权掩盖侵略的真相,中国检察组组织溥仪出庭作证。他的证言详细说明了土肥原贤二等被告如何挟持其本人、控制“满洲国”政府运作,戳破了日本所谓“满洲独立”的谎言。

为证实卢沟桥事变系日军蓄谋,时任北平市长秦德纯、宛平县长王冷斋、美国驻华大使馆武官大卫·巴雷特先后出庭,驳斥所谓“日军自卫反击”和“下级军官擅自行动”的狡辩。

为还原南京大屠杀的浩劫,亲历者尚德义、伍长德、梁廷芳以及国际人士威尔逊医生、贝茨教授、马吉牧师等当庭控诉屠城暴行,附以检察组提供的17份证人证言,以及相互印证的档案、书信等材料和当庭播放的影像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南京的暴行是日本政府授意下“整个军队施暴”,而不是“个别军纪不严的士兵行为”,更非松井石根等人所狡辩的“兄弟之争”。

经济掠夺的证明同样重要。时任浦东电气副总经理童受民、华北钢铁公司筹备委员会执行会长陈大受等民族企业家先后出庭作证并接受反诘,揭露日方通过低价收购、强占设备、破坏生产、掠夺资源等方式对中国民族产业进行疯狂掠夺。最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专设“日本对满洲及中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支配”等内容,对日本在华经济侵略进行了系统性认定。

这些在战争废墟中挖掘出来的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战争罪行,保证了判决公正,驳斥了“胜者正义论”,并作为历史案卷永久保存,警示历史不容篡改。

法庭与法理交锋

在这场跨越语言、跨法系乃至跨文化的司法较量中,中国团队在犯罪事实认定、国家利益维护上“寸土必争”,充分捍卫了国家尊严与历史正义。

法官座席与量刑之争——

法官团队首次集体亮相前,庭长韦伯意图调整座次,将英美法官置于核心,此举损害中国作为主要战胜国的地位。梅汝璈法官据理力争,坚持以日本投降书签字国受降签字先后排序,并以拒绝参加彩排甚至辞职表明立场,最终迫使庭长接受其主张,维护了中国应有的国际地位。

在量刑阶段,11国法官因对国际法理解差异和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分歧。庭长韦伯主张将战犯流放荒岛,部分法官以本国已废除死刑为由主张轻判,印度法官帕尔甚至提出全体被告无罪释放。面对这些分歧,中方代表力主“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待人,但对这些战犯必须严惩。非如此,不能告慰千万冤死的同胞,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最终,法庭以秘密投票方式,通过对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等7名甲级战犯处以绞刑的判决,为这场历史审判画上了正义的句点。

界定战争起点之争——

在东京审判中,关于战争起点的界定曾引发激烈争论。日方主张珍珠港事件后美、英、中三国才对日“正式宣战”,并援引《天皇投降诏书》“然自交战以来,已阅四载”,企图将包括九一八事变、卢沟桥事变、南京大屠杀等在内的长期侵华罪行排除在审判时间范围外。这一主张甚至获得了部分西方代表的认同。

面对这一关键性争议,中国检察官向哲濬据理力争,援引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生效及皇姑屯事件为据,力陈其间日军在华种种侵略行径,最终成功促使法庭审视日军侵华全程暴行。以首名被宣判的被告荒木贞夫为例,判决书详细列举了其自1931年12月就任陆军大臣以来在侵华战争中的种种罪行,其最终被认定为构成破坏和平罪。

构建战争追责体系——

东京审判作为最高层级的国际审判,主要追究策划和发动侵略战争的甲级战犯责任,与纽伦堡审判共同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程序审判战争元凶的历史先例,填补了国际刑事审判的东方维度。

由中、美、英等八国主导的50余个乙丙级战犯审判法庭,重点惩处实际实施战争罪行的军官和士兵。比如,虐杀杜立特飞行员案的当事人日本第十三军军长泽田茂、军事法庭法官和光勇精等人在上海军事法庭受审,《何梅协定》主要策划者酒井隆、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等由南京军事法庭审判,细菌战的相关罪犯关东军司令山田乙三、731部队梶塚隆二等在伯力军事法庭接受审判。

虽然由于历史原因,对于追责的范围仍存在一定的不彻底性,但这种分层级系统性的审判体系,尽可能保证了战争决策者、执行者受到应有惩处,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日本法西斯罪行的全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