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为报告投票表决结果时,全体代表起立热烈鼓掌。新华社 发
从“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到“人民幸福的保证书”,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法治原则,是引领社会主义事业前进方向的“红色灯塔”。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苏联宪法奠基社会主义宪法人民性底色——
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苏俄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国家政权由劳动人民掌握,并将实现社会主义确立为国家的根本目标。
《苏俄宪法》共6编17章90条,核心部分是由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鲜明的反压迫、反剥削立场,有力唤醒了被压迫人民的觉悟,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在起草过程中,列宁明确表示,“我们正在书写的是旧世界的判决书,是新世界的出生证……这份文件,必须让每一个识字的农民、每一个工厂的工人都能听懂、都能感到热血沸腾!它必须像一把铁扫帚,彻底清除千百年来压迫的一切痕迹”。
《苏俄宪法》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内容较为简略。列宁本人也多次指出,这部宪法只是一个大致轮廓,“好多问题都没有规定清楚,只是大致规定了一下”。随着苏维埃政权建设不断推进,苏联又先后颁布了“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对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国家治理结构完善、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等作出了更为系统和详尽的规定。
据统计,“1936年宪法”正式颁布前,先后有超过5150万人次参与草案讨论,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15.43万条,使其被誉为当时“各国最先进、最民主的宪法”,也进一步使苏联宪法成为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中国共产党早期探索——
中国第一部“红色宪法”诞生于土地革命时期。1930年前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10多个省份的300多个县建立了十几块革命根据地,管辖人口达上千万。为巩固工农民主专政,毛泽东提议,“请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包括工人利益,土地革命和民族解放,使各地有所遵循”。由此,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制定一部“红色宪法”,成为一个重要任务。
1930年9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成立,具体负责宪法起草工作。9月12日,中央准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上海一座俄式小洋楼召开,讨论并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然而,直到1931年10月上旬,这部在上海起草的宪法大纲草案仍未送达正在瑞金紧张筹备召开“一苏大”的中共苏区中央局。在此情况下,“一苏大”主席团再三斟酌,决定根据收到的上海发来的“宪法原则要点”自主起草宪法,成立了由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等17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并指定红色法律专家梁博台负责具体执笔。经两次会议讨论和修改,起草委员会提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
1931年11月7日,“一苏大”在江西瑞金隆重开幕。610名代表来自中央苏区及闽西、东北、湘赣、湘鄂西、琼崖等苏区,还有设于白区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工会和红军部队代表,越南、朝鲜的来宾也应邀出席大会。代表们汇聚一堂商讨“红色宪法”,这一场景被赞誉为“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
大会庄严通过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人民宪法,是适用于全国各苏区的根本大法。该宪法大纲共17条2600余字,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的一切权力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工农群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受教育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民主权利。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又先后制定颁布了130多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等15部政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10部选举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30余部行政法规,另有10余部刑法及其相关法律、60余部经济法令等,可谓中国共产党体现依法治国、依宪理政方式的伟大开端。
“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五四宪法”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四梁八柱”——
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未制定正式宪法,而是以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随着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进程启动,毛泽东高瞻远瞩地指出“治国,须有一部大法”,强调“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邓小平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草案初稿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七次会议审议,并组织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进行多轮充分讨论。为了呈现“全民大讨论”的成果,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在1954年8月1日到9月30日分4批陆续编印《全国人民讨论宪草意见汇编》,收录群众意见16192项,成为民主立法的典范。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5天后,出席大会的1197名代表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共4章106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构建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与运行机制,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与义务。它的颁布与实施,极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完善,“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成为“人民幸福的保证书”。
“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八二宪法”与时俱进掀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篇章——
宪法只有紧跟时代步伐,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改革开放的号角,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为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邓小平于1980年8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之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指出“为了完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宪法做比较系统的修改”。
1980年9月,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另有103名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为确保宪法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就,委员会广泛听取全国各部门、各地方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并深入研究参考35个国家的宪法文本,决定新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前面,以此凸显宪法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理念。同时,新增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如“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等,比“五四宪法”多出了5条。
经过认真论证和修改,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4月12日至21日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提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的建议》。随后的3个月,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参与草案讨论,普遍认为草案“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顺乎民心、合乎国情,是一部实实在在体现人民意志的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3040名代表参与投票。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本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正式诞生。“八二宪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明确了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体现了时代特征、立足国情,又具有前瞻性,为持续推进的改革开放预留了制度空间。
此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全国人大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对“八二宪法”进行了必要修正,先后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进宪法。在维护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确保其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步前行。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