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编研动态 > 正文

中办、国办印发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有哪些“硬约束”?

2025-08-01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严运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体系化、可考核、可追责的生态责任制度安排。

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也是《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10周年。当前,美丽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但是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角度,深入理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有利于更好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效能持续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强劲动能。

为什么:必须用制度为“关键少数”明确责任

“两山”理念2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理念的力量是巨大的,但理念不会自动变成实践行动。一些地方在GDP冲动与生态约束之间反复拉锯,根子在于责任边界模糊、问责链条松散、激励导向失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中,既有未批先建的化工园区,也有虚假整改的矿山修复;既有雨污不分的城市水体,也有垃圾围村的农村污染。表面看是项目、资金、技术问题,深层看是干部、政绩、机制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制度,让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真正感到自身责任是与“绿水青山的成色”紧紧绑在一起的。责任制不是简单的问责工具,而是把“两山”理念转化为权力运行规则、资源配置规则、政绩评价规则,使生态文明建设从“软任务”变成“硬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督察、问责的制度链条日益清晰。此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最大突破,是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把责任方式由单点问责升级为体系治理,把责任内容由事后追责扩展到全周期管理。一句话,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真正实现了权力、责任、后果全闭环。

是什么:构建一套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的制度体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五个坚持”为灵魂,以“三张清单”为骨架,以“四维协同”为经脉,构建起一套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的制度体系。

(一)五个坚持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四条将“五个坚持”写进总则,实际上给出了责任制的价值坐标: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谁来抓”的问题;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解决“怎么抓”的问题;坚持正确政绩观,解决“抓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为谁抓”的问题;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解决“如何持续抓”的问题。“五个坚持”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责任制的操作系统,任何具体条款都是在这个系统上运行的应用程序。

(二)三张清单

一是责任清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分别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各类主体的职责边界,首次以列举与兜底方式,把抽象责任细化为具体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推动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既给出了方向,也给出了抓手。

二是任务清单。责任是否落实,最终要看任务是否完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督察整改”“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等关键任务写进条文,使领导干部能对号入座,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

三是负面行为清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追责情形,配套第十八条设置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节,实现了宽严相济、精准问责。

(三)四维协同

首先是党政协同,党委“统”、政府“干”,既防止党委“只挂帅不出征”,也防止政府“只冲锋无后援”。

其次是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口把关,破解九龙治水顽疾。

再次是层级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参照执行,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责任链。

最后是内外协同,把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督察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怎么办:以责任制为支点走出一条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

(一)树牢政绩观,让“绿色GDP”成为干部心中真正的指挥棒

责任制能否见效,首要看政绩观能否扭转。要通过鲜明的用人导向,让干部认识到,绿水青山不是发展的“减速带”,而是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起跑线”。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必答题”,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要求,把单位GDP能耗、碳排放、水耗作为核心指标,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最终标尺。

(二)强化全链条,把生态环境保护全生命周期责任压紧压实

规划阶段,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审批阶段,严格落实环评、能评、碳评联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敢于说“不”;建设阶段,实施环保监理与工程监理同步推进,防止未验先投、批建不符;运营阶段,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相关支持政策联动机制,让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限;退出阶段,对长期超标排放、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同步开展土壤、地下水风险评估与修复。通过全流程责任嵌入,形成“不敢污、不能污、不想污”的制度环境。

(三)用好督察剑,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落细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是“一阵风”,而是制度化的“长牙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要求把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督察重点,这意味着督察报告将直接成为干部考核、任免、问责的重要依据。要摒弃过关心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效果清单四单制度,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对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件,要见人见事见责任,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评判。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并同步追究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四)提升专业力,让“懂生态、懂发展、懂治理”成为新时代领导干部的标配

责任制最终要靠人来执行,必须建设一支“懂生态、懂发展、懂治理”的新时代领导干部队伍。

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把活学活用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二是提升能力素质,对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各个地方的经济状况、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不一样,能够调动的资源也不一样,这就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结合实际谋发展,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三是推进作风建设,用心用情用力治理好群众急难愁盼的生态环境问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学习好、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智借力于群众,更加扎实有力地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