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建立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从此,上海人大工作和民主法治建设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从1979年到1992年间,上海的地方人大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在立法、监督、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推动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立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197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百废待兴,立法工作是当时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市人大常委会筚路蓝缕,开拓创新,致力于建立健全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上海市第七至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66件,修订9件。制定的66件法规中按内容分类,涉及财政经济方面17件,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8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8件,社会生活方面15件,人大工作和政权建设方面18件。蔡秉文主编:《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289页。
(一)注意把立法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
20世纪80年代,上海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动市场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6年6月2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这是上海市第一部涉外经济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上海地方人大服务开放、探索创制性先行立法的起步。《审批规定》将吸收外资的审批程序法制化、规范化,明确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有利于中外投资者和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促进了上海市引进外资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审批规定》明确中外投资者应根据上海市吸收外资项目和引进技术的方向和规划,选定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均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为了加快上海市吸收外资的步伐,还对吸收外资项目的审批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1983年后,上海扩大了引进技术的规模,对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和新装备提出更高要求。为此,常委会1987年6月20日通过了《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目标、规划、组织领导、权益保障、资金来源、外汇使用和调剂以及优惠待遇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上海改造传统工业、促进技术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坚持立法为民,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常委会始终将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完善保护青少年权益有关立法,常委会制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条例》以上海市6周岁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对青少年的保护层次、特殊青少年群体保护、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讯问和审查方式、矫治机构和条件等作出规定,及时用法律手段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上海是中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制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既是广大老年人的迫切愿望,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以60岁以上的公民为保护对象,规定了老年人应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对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家庭中的义务作了规定,将家庭关系中一些社会准则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保障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上海的医疗用血逐年增长,而献血人数却逐年减少。为破解难题,常委会制定《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规定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并根据用血权利有利于促进献血义务和便于用血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用血对象,分别规定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家庭成员互助用血、社会援助等基本用血制度,对及时缓解用血困难起到积极作用。
(三)注意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
上海是全国经济发展的中心,198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设立闵行、虹桥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当时,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有效利用外资,常委会制定《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规定了开发区的职责任务,并规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待遇。黄浦江是上海的母亲河,它的上、下游都兼有饮用水源、航运、防洪排涝、纳污、渔业、旅游等多种功能。由于黄浦江是一条强感潮河流,下游污水会随潮水上溯影响上游水质。因此,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控制污染源,对黄浦江上游水质加以保护。《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黄浦江上游水源的保护范围,明确淀山湖是上海水源保护区的重点水域,并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取水口的源水水质达到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立法民主
常委会每项立法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法规起草部门、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注意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地方人大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不仅广泛吸取了各方面的有益意见,努力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而且有利于法规的贯彻实施。
(五)积极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规律,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
常委会注重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从1985年起,每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落实法规起草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增强了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连续性。为更好行使立法职权,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逐步规范化,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1986年制定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法规议案的提出和确定、法规草案的拟订、法规的审议和通过、法规的颁布和解释以及废止都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在《暂行规定》实施5年后,常委会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和立法工作实际需求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地方立法工作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监督,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抓大事、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切实提高了监督实效。
(一)突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
常委会根据本市改革发展的具体情况,每年确定若干专题,集中力量开展视察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198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场物价检查组,通过对8个区、7个县的市场物价工作的检查,发现市场上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扩大议价范围,集贸市场套购倒卖,商品“走后门”等现象十分突出,而市场、物价管理部门措施不力、管理松懈,市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检查组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物价、整顿议价,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狠煞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1982年春节前,常委会5个市场物价检查工作组,就集市贸易、轻工业品、纺织品、副食品、粮食等物价和市场管理工作,分别到20多个基层单位进行视察。这一年的1月20日,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讨论了5个检查组的汇报,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求市政府采取改进措施,扎扎实实解决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黄浦江上游水质恶化的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为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1984年5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视察组,视察了黄浦江上游和淀山湖水质情况,提出了取水口上移、抓紧立法等建议。1986年8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市政建设委员会关于视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对违反条例单位进行查处的决定。九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就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情况连续开展跟踪检查,对一些单位和部门违反环保法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和整改意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力推动了黄浦江上游的水源保护工作。
常委会还根据人民群众的多次反映,对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多次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遏制了侵占绿地、损害绿化等违法行为的蔓延,促进了全市的绿化建设。
(二)围绕本市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住房建设和棚户简屋改造是事关广大市民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198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织近500名人大代表组成10个住宅建设视察组,分别到10个区查看了解新建住宅和危房棚户,走访住房困难户,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视察结束后,常委会召开专题汇报会,听取各视察组召集人的汇报,就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出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出席会议。1984年第三季度,市八届人大市政建设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从田林新村的调查,看本市住宅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该报告针对田林新村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严重脱节、公共建筑没有与住宅同步建设造成居民生活不便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该调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于1984年10月20日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1991年10月上旬,九届人大常委会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视察组对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管弄、中原居住区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
常委会十分关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积极开展相关视察活动。1984年9月下旬,八届人大常委会由149名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视察组,分成7个小组分别到9个工业局所属的28个工厂,视察引进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到7个中外合资企业及闵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地察看、座谈讨论。同年11月中旬,常委会又组织9个小组视察引进外资工作,到32个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察看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1991年10月上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在沪全国人大代表近百人,对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和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情况进行视察。通过视察,了解到一些亟待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如《企业法》未得到有效实施、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常常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干扰等。为此,视察组提出建议: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观念,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常委会还多次听取关于“菜篮子”工程的情况汇报,督促政府进一步加强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完善产、供、销管理体制,努力解决市民“买菜难”问题。
(三)改进监督方法,通过多种方式履行监督职能
质询是一种相对刚性的监督方式。1985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璧、孙更舵、万景亮就曾采用质询的监督方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鱼鹰案件”的判决提出质询案,认为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法院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质询和意见,并作答复。此案后来被高院复审纠正。这起典型的质询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是人大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生动实践,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也树立了人大监督的权威。
1988年4月,谈家桢等62位工作在大、中、小学的代表和其他行业关心教育工作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准备了一份要求增加教育经费的议案,提交当年举行的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那一年,市政府预算报告中教育经费增长幅度为5.7%,而小学生人数的增幅高达百分之十几,经费缺口很大。但是这份议案能否确定为正式议案,却存在很大争议。当时身为主席团成员的于漪代表说:“我也清醒地知道上海要做的事情太多,到处都要投资,但孩子耽误不起,因为任何人没有第二个童年。”出于代表的责任意识,于漪在人代会主席团会议上慷慨陈词,她说:“这个难题不解决,上海的稳定就会受到影响。”热烈的讨论过后,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最后发表了意见:立为议案,修改教育经费预算,增幅改为8%。这一意见获得绝大多数与会代表的赞同。后来,1988年教育预算执行的结果是增长幅度为13%。这个结果,令所有的代表感到鼓舞。
1989年4月,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宝山区代表团郭键等25名代表就闸北区法院对彭浦乡一盗窃的案判决提出质询案。代表们认为该案将经济纠纷作为盗窃案判处,定罪不当,要求进一步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时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顾念祖和副院长李国光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后表示,会后进行复查处理。市高院经调查研究,认定原判不当,指令闸北区法院再审。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被告无罪。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议本市财政经济、政法工作、城市建设与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重要事项,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120余项。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之前,常委会都事先征求市委的意见建议。
(一)决定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促进经济建设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出的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部分调整的议案及时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常委会还对当时本市改革和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控制物价和抑制议价、住房制度改革等,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对住房制度改革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提交全体市民讨论,全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工和里弄居民参加讨论。
(二)决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在此期间,常委会作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出了专项决议或决定。
1980年9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对4种不同情况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时间分别作出具体规定。1981年8月1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打击现行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决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继续纠正和克服对现行犯罪打击不力、不及时的现象,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职能作用。1985年12月27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在本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规定从1986年开始,在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要求在5年时间内完成。
从1989年起,常委会决定每年宪法颁布的当周为宪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常委会还就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区县建制变动等事项作出了一些决议、决定,对本市的民主政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三)决定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城市发展
1982年3月,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正值全国首次开展“全民礼貌月”活动。出席会议的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按代表团编成11个大组,分别检查了11个区的“全民礼貌月”活动开展情况。每个大组再划分为若干个小组,深入到工厂、商店、菜场、机关、学校、医院、街道里弄、公园和绿化地带、人防工事等100多个基层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推动后进。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议》,对全市各行各业和市民群众提出了要求。在1982年底举行的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又分别到10个区和上海县,视察检查了44个单位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情况。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决议》,就深化这项活动再次提出了要求。
1983年2月23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运用各种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1983年12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本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决议,为确立上海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奠定基础。在此之前,常委会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参观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展览会,部分组成人员视察了一些建设规划项目和重点工程,并召开了为期三天的本市城市规划总体方案座谈会,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对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1990年3月1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黄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工程问题的决议》,促成了该项工程如期建成,改善了城市饮用水水质。同年9月27日,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将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交市民广泛讨论听取意见的决定。
四、人事任免和换届选举逐步规范化1979年7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赋予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并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国家机关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
1979年12月,根据《地方组织法》,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人民政府,并选举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长、副市长,以及市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分院检察长。
在七、八、九届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依法办事,为党和人民把好任免关,为上海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对少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任命。对个别未经常委会正式任命而宣布人选的情况,常委会提出严肃批评,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增强法制观念,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常委会还注重加强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建设。
1983年,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议工作,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报告初步审议的结果。1990年,常委会制定了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对任免的范围、程序和被任命人员的监督、撤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人事任免工作有法可依,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常委会还对被任命人员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当好人民公仆等提出要求。
换届选举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1979年7月通过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它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也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选举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8月,常委会依法建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区县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过程中,常委会注意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强调在选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二是改进选举方式,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介绍方法,增进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了解,严格实行差额选举,坚决防止选举过程中不合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选出的代表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议政能力等方面都符合要求。三是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的意识,激发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使换届选举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生动实践。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
地方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地方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制度和法规,充实代表工作力量,加强与代表联系,开展代表活动,办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一)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与调研活动
代表视察和调研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视察形式灵活多样,有常委会组织的代表集中视察、常委会或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持证就地分散视察等三种形式。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结束后,及时起草视察报告,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1980年11月开展的住宅建设方面的代表集中视察和1986年11—12月财经、市政建设、教科文卫方面的代表集中视察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专门召开3个代表视察情况汇报会,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二)建立与代表直接联系的多种渠道
1987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代表双向约见的制度逐步形成,这一做法被扩大到全体驻会委员,建立起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定向联系代表制度。会见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形势确定会见代表的专题,如1989年政治风波平息后,常委会领导会见部分代表,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并听取代表的意见。二是以开好市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为专题,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后,常委会领导会见部分代表,座谈总结大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三是以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为专题,常委会领导先后就改进代表议案、视察工作等专题会见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四是以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专题,常委会领导先后就治理整顿公司、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倡廉、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问题会见代表,听取意见建议。五是听取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六是以广大群众要求解决的“难事”为专题,如杨浦区殷行地区公共交通难的缓解、定海港航道的疏浚、浦东地区30万居民饮用水质的改善、真如港的改造等一批“难事”,都是通过常委会领导会见代表并会同政府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等形式,得以解决。
(三)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
上海市第七至九届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3900多件,书面意见12000多件。常委会根据市人代会主席团的授权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并且交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促进了上海各方面的工作。1982年2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对办理过程中作风不深、工作粗糙、承诺不兑现等现象提出批评,要求有关部门限时改正。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情况首次进行督促检查,之后逐步制度化,代表议案与书面意见办理的质量不断提高。
(四)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必要的条件
常委会自成立以来,每年为代表举办报告会和讲座;不定期地举办代表座谈会和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向代表传达中央和市委主要精神,讲授法律、经济、社会、国内外形势等方面的知识。自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起,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让代表更好地了解常委会行使职权和全市重要工作情况,也有利于常委会了解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畅通民主渠道,提高审议质量。
六、加强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本市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思想作风、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常委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监督法等法律知识,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与市委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精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和创新,努力使人大工作年年有发展、有提高。常委会的工作作风不断改进,提高了工作水平。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
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逐步完善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各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和引领人大工作。市第七至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关于立法程序、选举、人事任免、代表视察、议事规则等方面的法规15件,办公厅还制订了包括代表联络、信访、公文处理、保密、会务、档案等方面的机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基本形成了人大工作制度体系。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经过市第七至九届人大常委会不懈的实践和探索,常委会的组织机构逐步健全。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1980年5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市政建设、科学文教四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当时,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做法在全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尚属首创。这一创新做法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1982年11月19日第3版。。但是,由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不具有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权,功能发挥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预算和地方法规等议案进行审查或者审议,也不能直接对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因此,1985年7月,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撤销常委会原设立的五个专门委员会(1983年5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作了一些调整,决定常委会下设法制、生产、财政贸易、市政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五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市政建设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立后,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日趋合理,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逐步提高,确保有一定数量的组成人员驻会工作,保证常委会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这一时期的上海人大工作,处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解放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围绕推进人大工作和民主法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各方面,摸索和总结出许多有效的做法,丰富了人大工作内容,为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