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1952年—1978年,虽几经曲折,但仍通过计划经济统筹兼顾,获得综合平衡的发展,上海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为8.76%。1978年,全市工业总产值为550.78亿元,比1952年增长7.1倍,为上海和全国经济的振兴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为92.2%,集体经济的比重为7.8%,其他经济成分基本不存在。企业的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原材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奖金由国家统一分配。企业缺乏生机和活力,政企职责不分,限制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进取性,压抑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978年—1992年企业改革处于探索启动阶段。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我国经济体制沿着市场取向的轨道前行。主要是:改革过去那种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使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转向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把企业从原来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地位,改变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使之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促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发生根本变化。
与此同时,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使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活动开始纳入法制轨道。1986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取向”组织生产经营,凡规定放给企业的权利被中间环节截留的,坚决放给企业。1988年4月13日,全国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为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逐步将企业推向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环节,
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中所有人财物、产供销的资源配置和经营权力,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企业除了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外,还得承担一系列应由政府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企业属于一家物质生产的基本单位。工业企业只是一个附属于政府下的生产部门。在社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用这样的调控方法,对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供给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上海3家国有企业在全国率先进行扩大经营自主权试点
1979年4月25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外贸部、国家劳动总局等6个部门在北京召开《全国企业管理改革座谈会》。会议明确提出改革企业管理必须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同年5月25日,国家经委等6部门联合发出通知,确定按《座谈会纪要》提出的改革内容,在京、津、沪选择8户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国务院也同步下达《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配套文件。在全国第一批8家企业的试点名单中,上海柴油机厂、上海汽轮机厂和彭浦机器厂榜上有名,自此拉开了上海国企扩大经营自主权的试点序幕。
(二)结合上海工业企业实际,全市逐步放开扩权试点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指出: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燃料、动力、原料、材料的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制定补充计划。企业按照计划生产的产品,首先由商业、外贸、物资部门选购,这些部门不收购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自行销售,或委托上述部门代销。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富余时,可以承担协作任务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同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工业系统选择了第二批76家企业和自行车、缝纫机、拖拉机、汽车、玩具、标准件、线带6个工业公司所属的27家企业,计103家企业进行试点。
1979年12月和1980年5月,上海又有第三批、第四批工业企业进行扩权试点工作。1980年9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进一步明确:试点企业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发现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有权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企业有权销售超产的产品和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以及试制的新产品;企业可以对一些供过于求的产品实行向下浮动价格,企业对没有统一价格的自销产品,可以实行浮动价格,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自定。
1981年5月,国家经委等10个单位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赋予企业12个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在这一《办法》的指导下,上海又先后有两批企业进行扩权试点,全市扩权试点企业,占全市国有工业企业总户数的四分之三,产值、利润均占全市工业总产值和利润的五分之四左右。至1982年上半年,上海先后有6批共1839家国有工业企业加入试点的行列。除了工业企业以外,商业、物资、建工、交通、公用系统等企业,也分别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或相关条款,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扩权试点。
试点企业在扩权后有了生产和销售的自主权;建立健全了工业经济责任制,开始改变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企业的状况,有了初步的自主发展的条件;同时取得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的经济效果。据统计,1979年—1982年,全市扩权试点企业所实现的利润,上缴国家的占91%,企业留利8%。在企业留成基金中,40%用于发展生产,29%用于职工集体福利,25%用于职工奖励。
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扩权十条)。这个《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了贯彻国务院《暂行规定》,上海选择了58家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扩权十条”、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和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三配套”改革,使奖金发放在“超额征收奖金税”的调节控制下,企业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同年7月,上海又选择了61家企业、3个公司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市经委重点抓了上棉十七厂、上海机床厂、上无二厂等4家国有企业实行“四配套”改革试点。即在试行“三配套”改革的同时,增加试行工资总额包干(不含奖金)、并与企业经济效益某一指标(利润,产值,产量、工作量、成本)挂钩、上下同步浮动的“四配套”试点。在“四配套”中的“工效挂钩”首次在改革舞台上亮相,矛头直指国家统分统配、单一层次的分配体制,对建立国家考核企业、企业考核职工的两级分配关系作了有益的探索。“工效挂钩”通过选择指标、核定基础、确定比例,国家对基本工资的直接控制变为间接控制,进一步扩大了这部分企业工资分配上的自主权。
上海在贯彻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分配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的原则时,试行了7种挂钩浮动的办法,即: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浮动;工资总额与实现销售的最终产品的产量挂钩;工资总额与初结利润(工资总额+实现利润)挂钩浮动的轧账工资制;工资总额与销售收入挂钩;工资总额与料费成本挂钩浮动;工资总额与创汇额挂钩浮动;工资总额与社会服务效益挂钩。
在此基础上,企业着手进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并作了许多探索,建立了“联产计奖责任制”、“浮动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比如,上海纺织行业有44家企业试行小集体超额计件制。1985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明确地肯定了这一改革方向。国家与企业关系进行初步调整,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企业的活力、动力有所增强。
在贯彻国务院《暂行规定》进程中,市政府责成市经委、物价局等8个部门于1984年8月拟定了《关于本市改革试点企业贯彻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扩权十二条),并由市政府批转下达试点企业执行。市政府各综合部门、主管工业局和公司陆续下放了一部分权力,以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1991年3月,上海市委、市政府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又制定了7条措施。《措施》明确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主管局只具体组织国家和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部分,其他都下放公司和企业自主经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范围管理物价,按规定进行报批和申报,未列入国家和市物价局管理目录的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主管局(公司)不再直接控制在市物价局规定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市物价局进一步减少申报产品的品种。
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14项自主权。国家又逐步缩减了指令性计划,一般产品也基本放开价格,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和产品销售权。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其产品。《转机条例》贯彻实施,促进了工业企业由生产型向经营型发展,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逐步转变为以销定产。从此,上海工业系统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进一步向企业下放权力,使企业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拥有了自主权。
(三)逐步放开计划管理比例,缩小指令性计划统配的范围
据1978年统计,上海工业产品列入国家下达和地方增列的指令性计划有150种,这部分产品的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70%;同期列为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共256种,上海对口的产品193种,包含生产所需各种主要原材料,分配总量占需要量的70%。列为商业部统一调拨的工业品188种,几乎囊括各种主要日用工业品。
1979年以后,日用工业品统购包销体制开始松动,供需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收购、自由选购,为企业自行调配生产和销售计划创造了条件。1985年之后,计划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改革,生产资料市场有所扩大和发展。到1988年,国家直接管理的工业产品从120多种减少到60多种,统一分配的物资从256种减少到26种,加快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步伐。
(四)下放技术改造审批权限,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市政府下放技术改造审批权限。明确规定,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自主安排实施,不再报批。自1987年起,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对技术密集的新兴产业,经批准可试行加速折旧办法。1987年前仍由上级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能力。
二、组织“利改税”改革试点,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1979年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扩大国营工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配套文件,规定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重点是把国有工业企业由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改为实行利润留成,并赋予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留成资金的权利。从此,上海工业系统中被列为全国首批扩权试点企业,经历了利润留成、以税代利、利改税阶段。
(一)试行“利润留成”(第一步利改税)
上海工业企业的扩权试点,从扩大企业财权开始,实行利润分成。主要采取利润金额分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分成三种形式。1979年4月,经国家财政部批准,首先在上海柴油机厂、彭浦机器厂和上海轻工机械公司所属42家企业进行,率先进入“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以税代利”试点行列。其主要做法是,将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四税二费,即所得税、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开征固定资产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后又扩大到自行车等6个公司和72家工厂。同时,上海冶金工业局、纺织工业局2家以局为单位实行利润留成。冶金工业局从1979年起,实行上缴利润按“基数包干(以1978年实现利润11.2亿元为基数),增利分成”的试点,一定5年不变,规定增长部分冶金局留40%,上缴国家60%。
1979年,上海工业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率先在奖金提取比例上取得突破。明文规定,工业企业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10%提奖,成绩突出可以增提。企业在奖金总额内,可自行决定奖励办法。1980年,随着经济责任制和利润留成的推行,在试点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的奖励基金由按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比提取改为从企业留利中提取,使企业的奖金多少直接同企业利润挂钩。1980年8月,国家经委提出了改进办法,对经营管理好、盈利水平高的企业,采取利润留成基数一定几年不变;对确有客观因素,因生产任务不足、产品结构变化而造成利润大幅度下降的企业,可实行超计划利润留成;对微利和亏损企业,采取利润包干或减亏分成。到1980年底,上海扩权试点单位扩大到冶金工业局、纺织工业局所属29个工业公司,共计1284家企业,占全市11个工业局企业总数的65.5%,职工总人数的69.6%,工业总产值的81.7%,工业利润总额的80.1%。1981年,轻工业局以局为单位实行利润留成;上海郊县50个国营小企业也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到1982年底,全市11个主要工业局的1839家企业都实行了利润留成制度。据统计,从1979年—1982年,上海每年大约有10多亿元的国民收入以留利的形式转归企业支配。1982年,11个主要工业局的平均留利率为12%,同以前全额上交相比,企业开始有了机动的财力。
1983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国营企业全面实行以税代利,税利并存。根据上述统一部署,上海从1983年2月28日开始,对占国有企业总数70%的1274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的改革方案。具体做法是: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实有利润交纳55%的所得税,不再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及流动资金占用费。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缴国家。对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照不同情况,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定额包干上缴、按固定比例包干上缴三种办法。主要形式有:一是面上大多数企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收分成,增收分成按“环比”(与上年比)和“定比”(与1978年数比)两种方式计算;冶金工业局实行基数包干,增收分成(定比计算,国家与企业6∶4分成),一定5年不变。二是全额利润留成,纺织工业局实现利润的90.5%上缴国家,9.5%留给企业;轻工业局实现利润的91.8%上交国家,8.2%留给企业;一定5年不变。三是工贸合一的上海玩具公司实行以创汇额和换汇成本计提利润。
此外,还规定:按剩余利润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一个调节税税率实行上缴的办法(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缴纳;比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调节税)。凡有盈利的国有小型企业,都比照集体企业,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不再交缴流动资金占用费;交税交费后实行承包制,由企业自负盈亏。对现有亏损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连续实行亏损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
1983年实施的“利改税”政策,政府试图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增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而加重了一些国企的赋税负担,使企业产生短期行为,较少考虑企业长期的发展;企业留利太少,负担过重,基本上没有能力进行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存在问题;同时企业还普遍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
(二)从“以税代利”到“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9月,财政部又在国有企业推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这次改革的意图,是要从利税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把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同时,使企业从新增利润中得到较多的收益。
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核定调节税税率时,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等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的调节税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三是国有小型盈利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核定基数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税后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经过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通过第二步利改税,上海有1735家地方国有企业把“税利并存”改为“以税代利”。由于上海国营大型企业较集中,当时的经济效益比较高,所以调节税节税率在全国也最高,1985年为27. 91%。实施利改税的企业,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同时,对纺织、食品、建材、印刷等行业,以及技术改造任务重、出口创汇多的企业减免了调节税,以减轻其负担。
由于诸多因素,从1985年起国家又连续三年减免大中型企业调节税,并同时实行部分税制改革和税率调整。上海的纺织、食品、建材、印刷等行业以及技改任务重、出口创汇多的企业被批准减免调节税,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经过国家逐年减免,1988年,上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率降为15%。
三、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从1984年起,上海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试行了一系列旨在逐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配套改革。当时,上海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在上海第十三丝织厂、上海轻机模具厂等国有小企业,以及集体小企业中试行,开始进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实行以保上缴利润、所得税和调节税、保技术进步和保固定资产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承包,以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指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选择一部分亏损或微利的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进行租赁、承包经营试点”,“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从1987年起,全国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这种形式得以迅速发展。
1987年初,上海在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前,曾对一些初级形式的承包试点企业进行了分析。针对上海老企业多、技改任务重、企业资金不足的实际,市经委提出国有工业企业中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构想,包括:确保上交国家财政任务;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给承包企业尽可能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超基数增长利润多留企业,增强技改投入能力;在完成经营责任前提下,经营者可获高于原工资的收入。职工也可提高收入水平。
1987年4月,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彭浦机器厂、上棉十二厂、上棉十七厂、上海照相机总厂等5家大中型骨干企业率先试行全员承包责任制;同年6月,首批119户税利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了承包合同;同年9月,对465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承包。到1987年末,上海1732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虽然全部实行了承包经营,其中除了占总数27%的企业实行“三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技术进步、保资产增值,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承包,70%以上的企业实行的只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单项承包。据统计,全市465户实行综合承包的企业,1987年产值比上年增长5.14%,销售收入增长11.93%,利润总额增长1111%,应上交数增长10.83%。按核定承包分成比例,在上交的净增额中中央财政得益占52.75%,市财政得益10.36%,企业得益36.89%。
1987年底,为了支持上海的经济发展,中央批准上海地方财政由总额分成改为基数包干,定额上交。中央与上海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这一重大调整,为上海实质性地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契机。1988年,上海地方财政为促进企业实行承包制,仅对全民工业企业就通过调整承包基数,减轻企业负担而让利8.88亿元。当年,上海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承包经营的企业由上年的27%迅速上升到98%。上海推行承包责任制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全市财政连续下降的趋势到1988年全面实行承包后,达到了基本持平。
四、率先试行股份制,探索产权制度改革
(一)率先试行股份制
股份制是由多个投资主体,以等额股份入股或认购股份的方式组织起来,并按股权进行分配的企业组织形式。1980年9月,上棉十七厂为安排多余劳动力兴办三产而在厂内发行股金券30万元,其中一部分采取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形式,另一部分不定期限,不能抽回本金,只能按股分红或取股息。当年这一初具股票性质和试办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
1984年7月,上海在国内率先对股份制进行了探索。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企业自发试行股份制的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同年12月,依据《管理办法》,国营上海飞乐电声总厂扶办的第三产业—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发行股票,这是解放后首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成立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
1986年8月以后,上海开始探索在大中型企业中试行股份制,并于1986年9月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在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过问下,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各委办协商选定试点单位,对上海真空电子器件工业公司等8家工商企业试行股份制。同年12月,经市体改办、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上海第一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宣告诞生,该公司股金总额2亿元,国家股占71%,单位股占9%,个人股占20%。国家对股份制企业收益降低所得税,按35%税率征收,取消调节税,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1987年,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组建,成为首家向社会公开募股的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至1989年底,全市共组建股份制试点企业11家,股金总额约9亿元,其中有社会个人流通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7家,向社会集资约8000多万元。随着相应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海股份制改革步伐逐年加快。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后,上海不断扩大股份制试点,先后4次批准了53家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权,涉及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等多个领域。
(二)推行租赁经营制
推行租赁经营制,是在不改变企业全民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经营权定期有偿让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形式。1983年,上海商业小型企业提出实现“两权分离”的五种形式(改、转、租、包、连),即“国有企业租赁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经过试点,租赁制被作为国有商业小企业重点推行的形式,于1984年下半年起,在部分商业服务业中试行。1985年5月,上海市财贸办发布《关于小型国营零售商业企业实行集体租赁的若干试行规定》,当年下半年又在工业、交通等行业逐步推行。
市经委通过调研,并与各有关主管经济管理部门反复磋商,达成共识后,对工业国有和集体小企业探索租赁制经营试点。首先选择固定资产在 500万元、年利润在 50万元、职工500人以下的北京皮鞋厂、上海轻工机械模具厂、上海第十三丝织厂等3家企业试行租赁经营,同时进行全员集体租赁承包经营的试点。当初商店试行租赁有8家。1986年下半年扩大试点,到年底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已有533家,其中工业5家、商业528家。通过试点,积累了实行租赁经营的初步经验。
市经委所属三户实行全员集体租赁承包经营的小企业,通过试点,当年见效。1986年,北京皮鞋厂完成工业产值 102万元,实现利润 16. 9万元,分别比租赁承包前的 1985年增长 36%和 74%,增收大于增产。上海轻工业机械模具厂在租赁承包后,调整产品结构,按品种重新组建车间,加强专业管理,试制成功转矩流变仪,节约了国家的外汇,同时还利用制造模具的优势,开发了民用小型制汽水器,与家庭电冰箱配套,填补了国家民用产品的一项空白。上海第十三丝织厂实行租赁承包后,对全厂生产的品种进行全面分析,调整了生产适销高利品种的机台布局,扩大了这些产品的市场覆盖面,仅这一项一年就增利 23.84万元。该厂还改变了等待上级分配原料的被动局面,多渠道地向市场采购原料,保证了生产的需要。这些企业在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职工的福利也有了改善,收入有所提高。三户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 1986年的奖金发放水平,分别比 1985年提高 40%—120%,企业经营者按照各厂所取得经济效益的高低得到了相应的报酬。
1987年,上海制定了一套小企业租赁经营的政策。主要内容是:工商业主管部门规定承租人的条件、租赁费的计算;财政部门规定租赁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免征奖金税的办法;劳动部门规定租赁企业的工资;银行规定贷款政策;工商行政部门规定工商登记办法。这些政策为租赁经营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租赁经营制试点取得较大进展。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租赁经营得到迅速推广。到1989年底,上海地方预算的工业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单位达到48户,其中公开竞争招标的22户;采用原经营者发布经营纲领,经过评审,由职代会投信任票的26户。全员集体租赁承包经营,须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在推行承租、租赁经营过程中,注意引入竞争机制,优选经营者。
五、撤销行政性工业公司,减少中间管理层次
上海工业系统根据行业归口、产品归类、方便管理的原则,先后组建的行政性工业公司1976年为43个,1985年达到85个。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改变上海传统工业管理体制中“多层次、大跨度”的管理结构,减少行政干预,确保“放权让利”改革的效果。从1979年下半年起,在拖拉机汽车、标准件、自行车、缝纫机等8个工业公司试办企业性公司,调整公司的职能机构,对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实行集中管理,并按专业化协作原则,对所属企业进行调整与改组。但公司总体上还是采取行政方法管理企业,公司仍是主管工业局的“漏斗”,不能以法人资格从事经济活动。
市经委从1985年起,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调查研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先在市机电工业管理局、市医药工业局所属公司进行试点。1986年8月全面铺开,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至1987年底,全市列入改革的行政性公司共77个,其中,市经委系统68个(批准撤销的53个,转为企业性公司或原为企业性公司进一步使之完善的15个);市建委、财贸办系统9个(撤销或解体7个,批准试办企业性公司2个)。与此同时,工业系统相应建立25个行业协会和一批第三产业性质的各类服务机构;还发展了一批企业集团。同时,行政性商业公司也参照工业公司的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到1988年,国营中心店撤销了113个,占总数的42%。行政性工业管理公司的撤销,为日后上海组建控股(集团)公司、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作了组织结构上的必要准备。
行政性工业公司撤销后,为了保持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思想政治工作的连续性,在主管局中暂设置行业管理处和基层工作处(1988年起,这两个处也陆续撤销)。上海行政性公司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减少了行政管理层次,精简了工作人员。工作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效率有所提高,同时促使各主管局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二是产品设计、物资经销、产品销售等部门改组为经营服务型经济实体,对中心城市进一步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在行政性公司改革的过程中,各工业局相继组建10多家行业协会,加强了行业自律管理。四是促进了市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工作逐步直接面对企业,改变以往部门事权经过主管局这个“漏斗”中转办理的方式。此外,爱国卫生、绿化等10个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也转移给区(县)政府办理,为主管局转变政府职能创造了条件。
在行政性工业公司撤销之后,对全市国有企业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配套改革。到1986年底,全市有1032个企业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以后的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六、试行“仿三资”,探索转换机制、放开经营的新路径
为了进一步探索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有效途径,1988年底,经市政府同意,在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等18家企业,比照“三资”企业的方式,在投资决策、财务支配、劳动人事管理、内部分配、产品定价、出口创汇等方面比照其他内资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这一改革之称为“仿三资”。
1991年下半年,在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时,市政府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转换机制放开经营”的“仿三资”改革,又与上海轮胎橡胶公司、工业缝纫机厂、分析仪器厂签约,这些企业可以享受类似中外合资企业的政策,旨在给国有企业以三资企业相似的政策环境,让国企与三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被列为“仿三资”放开经营的企业,除了落实已规定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外,还在生产计划、经营范围、投资决策、资产使用、干部任免、机构设置、劳动工资、产品定价、出口贸易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按照这一方案,试点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中小型联营、合资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基建)项目;可自主决定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方式;可打破工人与干部的界限,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企业的供货合同方式以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为主,并有权调减没有物资供应保证,或没有需方的指令性计划等。“仿三资”让一部分企业放开经营,在当年这是一种超前改革,即真正尝试政府在宏观上不管或少管企业,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
在“仿三资”的同时,上海积极推动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1979年7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与瑞士迅达公司、香港怡和迅达公司合资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电梯厂。1985年4月,成立中德合资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0世纪90年代,上海浦东开发开放后,全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和空间逐步扩大,引进外资从探索走向稳步发展。外资参与上海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促使更多的上海企业进入国际生产分工体系。
七、破除固定工,探索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劳动力是最重要、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建立和健全以市场导向为核心的劳动制度是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导下,1978年—1992年期间,企业改革劳动制度经历了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推行劳动合同制和优化劳动组合三个阶段。
(一)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
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是工业企业采用的一种主要劳动用工形式。固定工始于1964年。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在《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和》中,正式使用了固定工的名称,它是从长期工演变过来的,其影响十分深远。1979年,上海大批知青回城,当年安排10万多知青就业基本上沿袭了固定工就业模式。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中,首次提出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开始改变了单纯依靠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就业的局面,广开了就业门路。从此,上海工业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企业通过多渠道招收职工就业。同年9月,上海着手在上海元件五厂、上海中国纺织机械厂等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固定工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开始在普通工和熟练工的岗位上招用合同工。
(二)试行劳动合同制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部署,上海工业企业从1980年开始在纺织工业局、手工业局、轻工业局、仪表电讯工业局、机电一局和第一商业局等6个局的21家企业的部分熟练工、普通工岗位上试行劳动合同制,招用合同工1300名。1981年,扩大到港务局、邮电局、第二商业局等7个局的70多个企业试行,招用合同工1800名。1982年又扩大到工业、交通、财贸等20多个局的300多个单位试行,招用合同工近8000人。
1983年,这一试点扩大到400家企业。市劳动局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凡需要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除学徒外,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又招用合同工7000人。1984年起,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工人退休后吸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和教育局举办的职业中学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种按政策需要照顾安排工作的人员。同年8月,市劳动局根据前几年试行劳动合同制的经验,制订了《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于1984年9月起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共27条,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范围、合同制工人的性质、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待遇和管理等七个方面,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至1985年末,全市共有劳动合同工16.2万人。
经过几年实践,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于当年9月27日发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按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国有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时,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改变了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企业和劳动者开始有了一定程度的相互选择权。
为了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工作,市劳动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1986年10月1日以后仍在合同期内的,原则上继续有效。其中合同的有些内容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按实施办法执行。1986年底,全市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招收劳动合同工21.8万人(其中,按《实施办法》新招收为5.6万人)。
1987年2月,国家劳动部召开了部分省市劳动制度改革座谈会,要求各地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搞活固定工的意见,并抓好试点工作。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市劳动局立即组织对10个局所属的26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固定工制度的调查研究,分析现行固定工制度的利弊,并提出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建议。同年4月,市劳动局选择上海建设机器厂实行岗位劳动合同制、上海异型铆钉厂实行逐级聘用制、上海缝纫机一厂实行考核择优上岗制的试点。三家试点企业,采用不同的办法,把竞争机制引人劳动制度。1988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劳动局《关于全市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意见》,从此,上海初步建立起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和合理使用。1988年底,上海工业企业已有劳动合同工22万多人,约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0%。至1990年底,全市已有劳动合同工41.5万人,其中地方工业企业约为18万人。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谈话的鼓舞下,全市50%的国有企业推行以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共有140多万职工先后同企业签订了岗位合同和上岗合同。至年底,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近7万人,对下岗人员除鼓励自谋职业、实行厂内消化外,已有1.4万余名富余人员由社会“再就业工程”安排。打破了企业内长期存在的“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的用工制度。
(三)优化劳动组合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行,企业中因“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而引起的管理上的矛盾日益明显。从1988年起,上海形成了“企业择优用工,职工竞争就业,市场调节供求,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新格局。当年,上海工业企业试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有522户,约占地方全民工业企业总数的30.4%。共撤离富余人员3.7万余人,约占固定工总数的2.39%。
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基本做法:一是自上而下,逐级聘用,按照先干部,后工人,先科室,后车间,先二、三线,后一线的原则进行优化。二是通过定编定员定机构,以工作量满负荷标准定岗,适当提高工时利用率,进行考核竞争上岗。三是实行配套改革,把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等制度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富余人员。安置富余人员的途径一般有:不断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发展厂内劳务市场;发挥第三产业优势,综合并用,扩大流通、服务的范围;开展转岗培训,为发展生产创造条件,鼓励富余人员在联营企业中发挥作用等。上海金陵无线电厂、上海建设机器厂等企业的实践,为以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推行,上海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劳动力流动形式日趋多样化。据统计,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处,从1984年6月至1985年底,共接待要求流动的人员33188人,登记要求流动的人员9559人,最后实现流动的为1495人,占登记人数的156%。上海市工人交流服务所,从1986年3月成立至1987年7月,共登记要求流动的人员20274人,实现流动17478人。1986年12月,闸北区劳动局开办了本市第一个具有劳动市场性质的劳动力流动洽谈会,采用供需直接见面的方式进行洽谈。到1987年7月底,黄浦、卢湾、南市、普陀、吴淞、长宁、静安、松江、宝山、南汇、奉贤等区县相继举办了类似的洽谈市场。12个区县举办的劳动力流动洽谈市场,总人数供方为15300多人;需方单位556个,计划招收7450人,总成交人数为6440人,占计划招收数的86%。通过市场进行劳动力自主流动的形式已逐步为基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所接受。
八、改革外贸体制,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
上海对外贸易有着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前,出口商品实行统购包销的收购制,由专业进出口公司垄断经营。1978年之后,上海进行试点,采取工贸联营产销合一、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工贸、技贸结合形式,组建工商贸、产供销结合的专业化公司。1980年,上海在全国较早地成立了玩具、仪表电子、机械设备等一批工贸合一的进出口公司,统一组织管理相关的生产和进出口业务,有的也经营外省市的出口业务,使工业企业开始参与外贸经营。以后又组建了一批以工业部门为主体的外贸公司,同时允许大型骨干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直接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在产品进出口方面,1982年初,上海成立工贸联营的手帕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全市手帕的生产和有关进出口业务,扩大企业外贸自主权;并经营外省市生产的手帕出口业务,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84年继续实行外贸体制改革,开始试行进出口代理制。其内容是由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生产、订货企业办理出口业务,外贸企业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共同保证完成国家外贸计划。
从1985年起,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上海对出口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并率先提出一套鼓励生产企业出口积极性的经济措施,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并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进行推广。1988年,上海开始试点授予工业企业外贸经营权。经授权的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和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对国家承担出口创汇的计划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允许有外贸自营权的企业实行外汇留成。同年,上海成立外汇调剂中心。国家允许企业将留成外汇到调剂中心按市场价格自由买卖。当年,上海纺织系统由上海第十二棉纺织厂、第十七织布厂、第二十二漂染厂组成的康达纺织服装联合公司;由上海第二棉纺织厂、第六棉纺织厂、第二十八棉纺织厂和新光内衣染织厂组成的申达纺织服装联合公司;由上海第十五、十六、十九棉纺织厂、第二十九棉纺织印染厂和第五印染厂组成的华申纺织印染联合公司。这些企业在获得外贸经营权后,可以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和配件的进口业务,对国家承担出口收汇的计划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此外,还改革了外汇分配制度,实行企业外汇留成制度。
九、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尝试,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发展
横向经济联合横是企业之间生产要素和产品的市场交换或转移活动。这种活动,它能够推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互为补充和优化生产要素,并在符合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下进行重新组合和配置,从而形成一个共同生产或经营的经济组织。
20世纪80年代中期,蓬勃兴起的横向经济联合,既是国有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战略措施,也是上海国有企业寻求并施展经营主权的广阔舞台。上海在1985年、1986年和1987年连续三年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和“七五”规划中都强调要抓好横向经济联合工作。1984年11月,市政府颁发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颁发《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点办法》,突出了企业是发展联合的主体,简化了联合审批手续,并对投资计划额度、物资流通、资金筹措和横向融通、调整征税办法、经济联合所得收益的分配、派出人员待遇等给予了优惠政策。1987年底,市政府召开“关于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员共同商讨《上海市城乡工业联营企业条例》、《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意见》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上述《办法》和《条例》公布以后,企业参与横向联合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横向联合开始冲破行政制约,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多样化,从联合的内容看,有专业化分工的联合,技术协作的联合,加工企业和原材料供应企业的联合,运输联营及产品销售、成套供应业务的联合,以及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联合等。从联合的形式看,有本地区、本行业企业间的联合,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合,城乡企业之间的联合,不同隶属关系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商、工贸企业之间的联合等。从联合的数量看,合资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体,从1983年的500个增加到1984年的1000多个,1985年突破2000个。
1986年3月,国务院颁发《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作了一定程度的配套改革。3个月后,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对全国和上海正在发展的横向经济活动起到了加速推进的作用。1987年,上海各种经济联合体发展到6000多个。从上海实际出发,又明确了横向经济联合的目标定位是:通过联合,逐步在兄弟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4种类型基地,包括名优产品联合生产基地,科研产品系列开发基地,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基地和出口货源配套加工基地,以促进企业的转轨变型,增强上海两个扇面的辐射力。
1986年之前,横向经济联合主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方式自上而下地组织实施,而当行政性工业公司撤销后,转为以企业为主体,按照经济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以市场经济方式进行。许多企业为了扩大名牌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或为寻找长期固定的协作关系,组建各种类型的企业集团。至1988年底,上海工业系统已建立了1 972个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建立了以147个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以生产、科研相结合为重点,以拥有技术、经销、管理优势为主导的企业集团。如上海自行车厂、上海自行车三厂分别与全国30家和32家企业组建了永久、凤凰自行车集团。1987年,这两大自行车集团共生产名牌自行车1039万辆,约占全国自行车产量的四分之一,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十、着手筹建商品和生产资料市场
上海物资管理,长期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宗旨,实行计划分配,分级管理,统购包销,调拨供应。当年,由市计委管统配物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平衡,市物资局据此将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局,实物由各专业公司供应到厂。这种统得过多、管得过死、逐级申请、层层设库的做法,难以适应供求变化频繁的客观需求,往往造成计划脱离实际,产需脱节,库存积压的矛盾,使得企业效益下滑,缺乏内生活力。
(一)在积压物资的展销中起步
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的重要生产资料仍然处于计划管理之中。1979年,属于国家部管的品种目录多达837种(统配256种,部管581种);属市管的比重微乎其微。之后,国家开始进行产业结构和建设项目的调整,使得一些行业和企业的物资积压加重;而另一些行业和企业原材料供应又十分紧张。当时承担“四代一调”任务的上海市生产服务公司,每年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临时寻觅场地,组织清仓积压物资的展销工作,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搞活物资流通。实践提示我们,与其每次临时布展,不如建立固定场所,常年驻场直接交易,才能更有效、更节约、更方便地组织物资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这一思路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和支持。1979年6月,时任市委副书记、市计委主任陈锦华在物资局上报的物资调剂展销会情况简报上批示:“展销会要改名为上海生产资料市场”。据此,经过紧张筹备,有1 900多家生产和供销企业进场,全国首家生产资料市场于同年7月15日在肇家浜路201号正式挂牌开业。该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清仓积压物资的交易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统配、部管、地管物资,不分地区和所有制性质,均可进场交易;并采用供应价、保本价、代销价和协商价等多种定价形式。1979年,交易业务额就达3.7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扩权改革中培育贸易中心
1984年10月,依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物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朝着逐步缩小计划管理范围和比重,扩大市场调节的方向发展。到1985年,列入指令性管理的品种目录,由1979年的837种减为343种,下降59%;指导性计划由零扩大到100种,国家开始实行价格双轨制。物资经营企业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84年末,上海生产资料流通网络达1200家。为抓紧建立各类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市物资局对筹建物资贸易中心工作,作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经过各专业公司的积极筹备,1984年7月,上海化工商品贸易中心成立;紧接着,上海机电产品贸易中心、上海金属材料贸易中心、上海木材物资交易所、上海汽车配件贸易中心、上海农机产品贸易中心、上海建材贸易中心等相继在年内成立。至1985年底,全市物资系统先后成立专业型和综合型物资贸易中心20家。各贸易中心面向全国,立足服务,实行大批量和小宗买卖、自营和代理、现货与期货、专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及时打开自由购销计划外生产资料的渠道提供了直接交易的场所。据市物资局直属的13个贸易中心统计,1985年成交:钢材23.7万吨,生铁2.2万吨,有色金属2.15万吨,化工原料3.8万吨,木材31.2万立方米,煤炭近100万吨,焦炭5万多吨,总计销售额达29.2亿元,占当年物资销售的31.6%。
1988年,指令性目录由1985年的343种减为72种,降幅达79%;指导性计划(产需衔接)品种由180种扩大为302种(包括合同订购93种),还有149种改作自由购销。这为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但由于物资经营企业发展过多过滥,加之管理不力造成了市场行为的混乱。为此,198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也成立了清理整顿经营性公司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市物资局在市计委的直接指导下,通过近两年清理整顿,经逐一审查批准,关、停、并、撤了不具备经营条件和布局要求的企业1094家,占总数的36%;继续保留经营资格的1 937家,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物资的格局。
1986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等7个城市试办钢材市场。上海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部署筹建事宜。1987年3月,经市物资局批复同意,上海钢材市场正式开业。市场以经营钢材为主,兼营有色金属、生铁、铁合金等,经营方式有经销自销、代购代销、寄售展销、联购联销、代办进口、拨料加工、协作串换、调度调剂等。钢材市场自开业到1990年转制时止,共经销各类钢材564万吨,较好地发挥了市场调节的功能。1990年11月,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由市计委、经委、财办、冶金、物资、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上海市钢材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下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挂靠上海物资局,负责日常交易管理。市场下辖16个交易所(市区7个、郊县9个),凡有经营权的企业经批准均可进场交易。市场还制订了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规范市场管理,促使业务迅速发展,1991年交易见证量为197万吨,成为全国最有影响的钢材市场之一。(三)着手筹建上海物资贸易中心大厦
1985年,经过慎重选址和构思,市物资局正式向市政府提出筹建上海物资贸易中心大厦的方案。这个项目得到了市领导和有关综合部门、普陀区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使该大厦基建于1986年末顺利上马。经过近5年不懈努力,一个总投资13291万元,建筑面积近5万平方米,楼高30层,集交易与商住、通讯、金融、餐饮、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高层次、综合型资交易场所,在中山北路2550号建成。物贸中心开业当年,积极开展自营和组织贸易活动,引进工商、税务、银行等进驻服务;吸引全市包括工业、财贸、建材、郊县企业进驻达42家,专业性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开始起步。当年完成交易业务额4.6亿元。1993年4月1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专程视察了贸易中心。
1991年4月,国家物资部在上海举行期货讲座期间,提出要上海物资局试办金属期货市场的意向。同年7月,物资部正式向上海市政府发文征询意见,8月22日,时任市长黄菊正式批示:“同意试办”。市政府即复文物资部,同意联合筹建上海金属交易市场。1992年初,在物资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物资局把筹建上海金属交易所列作1992年的“第一号工程”,迅速成立筹建班子,并在年底前完成了《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上海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起草工作。同时全面做好各项筹备工作。之后,物资部和市政府联合发文批准成立上海金属交易所,同时成立以时任副市长顾传训为主任的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经过参建人员的奋力拼搏,一个由政府主办,投资850万元,拥有1200平方米交易场地和65个交易席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和按国际期货交易要求组建的规范化、现代化、高层次期货交易市场,终于在1992年5月28日建成开业。当年累计成交各类有色金属287万吨,交易额达488亿元。
在上海金属交易所成功运作的推动下,上海生产资料市场建设的势头越来越红火。1992年9月以后,化工、煤炭、石油、粮油、农资、建材、汽车等一批国家级市场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营。与此同时,各行业、各区县、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也都办起了一大批包括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建材、化工、汽车、塑料、旧机动车、拍卖、保税区等在内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生产资料市场。1992年6月,根据市物资联席会议的决定,市计委发出通知,进一步放开了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审批管理。文件规定,重要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目录,由清理整顿时的32种调减为18种,除汽车、成品油、燃料油、煤炭四种仍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外,其余均由企业直接向市、区、县工商管理机构办理。物资计划管理的品种目录也大量调减。1993年列入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品种,由1988年的72种减为10种。经过10年多的不断改革开放,物资计划管理已基本由市场所取代,一个由国家级大市场为龙头的、市区级中型市场为骨干的、初级现货市场和大量物资经营企业为基础的多层次、多门类、多形式、多渠道、开放、竞争的生产资料大市场已经形成。
回顾与思考回顾总结1978年至1992年期间,上海工业企业改革开放的历程,国企改革迈出的第一步是从利益关系上寻求突破,抓住调整经济关系的核心。企业为了争取多留利,也开始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增强了发展动力。但是,上海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多、债多、资金少”的矛盾仍相当突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异常严峻。因此,深化国企改革任重道远。
1.继续转换企业机制,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上下功夫。做到该放的企业自主权,坚决放下去,任何部门都不要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和方式截留。同时,重点抓好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配套改革,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转移出去,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走向市场。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要着眼于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投资评估、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2.继续向区县放权,发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进一步向区县放权,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定位,给区县以更多的权限,增强区县建设、产业布局和管理城市的能力,使区县逐步成为一级完善的政府。各区县要从各自的区位、资源特点出发,找准产业发展的定位,形成自己的特色。
3.加快培育和完善各类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完善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继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和都市型产业。争取国家支持,积极发展国家级的生产资料市场;同时重视个体、私营经济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中的作用。贯彻落实对国营、集体、私营经济一视同仁的方针,积极制订和落实各项鼓励措施,以促进生产,方便生活,安置就业,繁荣市场。
4.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继续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抓好综合管理部门的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企业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选择若干个主管局和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同时,进一步深化计划、财税、金融、投资等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使国企改革在开发开放浦东、改造振兴上海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 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