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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出台和贯彻

2024-04-15  来源:党史镜报 作者:张鼎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如同一声惊雷,对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发起了犁庭扫穴式的进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大势,“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崭新时代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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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诞生是群策群力的结晶,

是向新中国的献礼

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广大人民群众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翻了身,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然而旧的婚姻制度及其连带诸如早婚、童养媳、纳妾、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等各种封建婚姻陋俗,在各个地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阻碍社会进步。为了培养新社会的建设力量,必须把广大妇女从旧婚姻制度的锁链中解放出来,让她们以健全的独立的主人翁姿态为建设新中国添砖加瓦。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妇女翻身解放,进而建立新社会的现代婚姻制度,势在必行。

为了有准备地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早在全国解放前夕的1948年就开始了。在当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召开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央书记处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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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超

会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罗琼等,由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具体执笔。起草小组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为重要参考,还到各解放区开展深入调查,了解当时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觉悟程度,特别是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她们还召开各种座谈会,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中充分开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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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当时的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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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成员反复讨论,就连草案的框架都多次推倒重来,至于每条每款更是逐字斟酌。据参与此项工作的罗琼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离婚自由问题。有人担心离婚太过自由会触动一部分民众,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而遭到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也担心一些干部进城后,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抛弃原配。作为五四运动以来长期从事妇女运动的领导人,邓颖超深刻认识到,妇女才是封建婚姻的最大受害者,新法的每条内容都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因此她积极主张“一方若坚持离婚便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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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8月12日签发的一张婚书

为避免拖延不决贻误大事,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集众人之力完成的《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并附送一封信,再次明确表示自己支持无条件离婚的主张和立场。草案随即被分送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又经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由毛泽东亲自主持,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其内容和文字经过反复修改后定稿。邓颖超的建议最终被采纳。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泽东签发命令公布《婚姻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被毛泽东誉为

“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之一”

《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部分涉及家庭关系,突出了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本质特征。《婚姻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是对旧中国社会盛行的包办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破旧立新成为《婚姻法》的基本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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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人民日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从法理上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模式,彻底否定了以父权、夫权为主导地位的封建家庭结构。妇女拥有了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继承权利,拥有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自由的离婚权,广大妇女开始在经济和政治上摆脱对男性的依赖,获得了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夫妻依存关系的深层变革直接摧毁了封建制度和秩序赖以存在的家庭基础,进而推动了平等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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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依照《婚姻法》进行登记

(上海市档案馆藏)

因此,《婚姻法》的问世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毛泽东曾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周恩来也指出:“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国家大法之一。这一国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社会改革。”

随着《婚姻法》的宣传贯彻,

旧有婚姻观念悄然改变,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婚姻法》颁布后,为有效保障新法落到实处,自上而下的宣传贯彻成为关键一环。在《婚姻法》通过的当日,党中央即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作出《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政务院和内务部、司法部也先后发出指示,要求党、政、军、民各级机关在群众中组织传达学习,深入宣传,进行长期教育,促进与依靠群众的觉悟来解决群众自己的问题,防止发生强迫命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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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宣传画《拥护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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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婚姻法图解通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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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画

结合《婚姻法》的颁布,各级党组织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国城乡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促使有关新型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家喻户晓。例如当时风靡全国的评剧《刘巧儿》,讲述了农村姑娘刘巧儿打破父母包办婚姻,奋起抗争,终于获得自主自由、美满幸福婚姻的故事。一句“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广为传唱。又如脍炙人口的戏剧《小二黑结婚》,讲述了老解放区青年男女冲破包办婚姻的陈规陋习,在共同劳动基础上自由恋爱结婚的故事,在城乡群众中产生巨大影响。各地基层妇联组织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农村利用物资交流会、民校、黑板报、快板书、传单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经过宣传学习,男女权利平等、结婚自由等新的道德观念在人民群众中逐渐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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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干部宣讲《婚姻法》

(上海市档案馆藏)

然而,在社会结构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出台这样一部向封建权力模式发起挑战的新法,必然遭到强大习惯势力的顽固抵抗,加之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当时各地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也存在失衡现象。有些地区的干部封建宗法思想浓厚,对新法持怀疑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些干部则没有吃透新法的真正内涵,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出现偏差。也有一些群众因对《婚姻法》缺乏了解而产生恐慌,认为这是“离婚法”“女人法”,“要斗争男人、婆婆了”,“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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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上海市档案馆藏)

针对这些情况,党中央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党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结束后,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为加强对运动的领导,政务院成立以沈钧儒为主任、何香凝等为副主任的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华北、东北、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区和北京、天津两市也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选择乡村、街道、工厂等2726个基层单位进行典型试验,训练347万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积极分子,印发2000多万份包含书籍、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画册等各种宣传品,此外还采用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读报组、宣传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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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婚姻法》专门学习的指示

(上海市档案馆藏)

1953年3月中旬前后,随着各地试点工作基本结束,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在全国基本铺开。活动主要历经进行一般动员和宣传教育;召开表彰模范夫妻、改善一般家庭问题和处理虐待妇女等严重问题的各类座谈会;以村为单位订立贯彻《婚姻法》公约,重点订立民主和睦、积极生产的家庭公约;总结运动月的工作等四个阶段。运动于当年四五月间陆续结束,其广度和深度都是空前的,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达1.4亿,占全国成年人口的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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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共同学习《婚姻法》

(上海市档案馆藏)

自《婚姻法》颁布后,经过三年的宣传贯彻,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开始成为新的社会风气,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占全国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参加各种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政治地位得到显著提升。